奖学金 当前位置: 迎新首页> 奖学金

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2821 发布时间:2020-06-01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66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以来没有任何通报批评及以上的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在学习年限、学习成绩、突出表现等方面的具体评审要求:

(一)学习年限要求

    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专业)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   评审机构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评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审定。各系成立系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系评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审定。各班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班级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审定。

第六条  评定程序与发放办法

(一)评定程序

1.班主任在班内进行宣传动员;

2.本人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班级评审工作小组评议并形成推荐名单,并上报系级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4.系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将形成的推荐名单上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5.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形成建议名单后,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6.经评定合格后,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二)发放办法

1.休学期间不享受以上奖励;

2.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3.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可连年参加评选。

第七条  各项学生资助工作接受学院全体师生的监督、检查。每年的奖励名额,学生工作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分配名额。学院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法犯罪者除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享受的资金和荣誉证书,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2016年10月17日下发的《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