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在校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一档3800元,二档28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学习年限要求。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所有在校生(包括专升本同学),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申请请否决条件
(一) 未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 申请人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三) 申请人未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四) 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
第六条 评定程序与发放办法
(一)评定程序
1.辅导员、班主任在班内进行宣传动员;
2.学生符合申请条件者,本人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评议后形成推荐名单并上报到系学办。
4.系部对班级评选情况进行审查,组织系级评议,形成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5.学生工作部审核并形成建议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6.经评定合格后,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二)发放办法
1.休学期间不享受以上奖励;
2.国家助学金由学院按月发放给学生,春季学期分为3、4、5、6月发放,秋季学期分为10、11、12、1月发放;
3.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可连年参加评选。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每年下达的名额和总额进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各项学生资助工作接受学院全体师生的监督、检查。每年的资助名额,学生工作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分配名额。学院对获得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法犯罪者除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享受的资金,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2017年11月2日下发的《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