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66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一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每生奖励金额为4000元。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评审否决条件
1.学习成绩排名不在所学专业或年级的50%以内;
2.申请人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3.申请学校未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4.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
5.申请人父母双方均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
第五条 学习年限要求
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定程序与发放办法
(一)评定程序
1.班主任在班内进行宣传动员;
2.学生符合申请条件者,本人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班级民主评议后形成推荐名单并上报到系学办。
4.系部对班级评选情况进行审查,形成的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5.学生工作部审核并提出建议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后,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6.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二)发放办法
1.休学期间不享受以上奖励;
2.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3.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可连年参加评选。
第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工作接受学院全体师生的监督、检查。每年的奖励名额,学生工作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分配名额。学院对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法犯罪者除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享受的资金,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2016年10月17日下发的《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