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工作,切实有效帮助学生解决暂时性的经济困难,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一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是为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补助。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生活费无法保障的学生;
(二)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突然亡故或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费无法保障的学生;
(三)本人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学生;
(四)其它特殊情况导致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受到较大影响,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四条 补助方式及金额
(一)临时困难补助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原则上从学院专项助困工作经费中支出,由学生处资助中心统一安排;
(二)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临时困难补助一次性发放的金额为每人1000元-5000元,一学年内每人补助的总额不超过5000元。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程序
(一)学生向班主任、辅导员递交临时困难补助申请书、《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班主任对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后将申请材料交到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定无误,确定补助额度,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处资助中心审核、备案;
(四)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按财务流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把临时困难补助发放给学生。
第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但未对学生完成学业产生实际影响;
(二)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三)符合困难认定申请条件,但本人不愿参与认定,由此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四)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社会捐助或学院其他补助,受助总额超过10000元。
(五)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六)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
(七)受到学院纪律处分;
(八)延长学习年限。
第七条 已通过审核或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实,将立即取消资格并追回已发补助;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