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在高校实践育人中的作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能力、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教育活动。勤工助学岗位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进行社会实践、了解国情、了解社会的重要渠道,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各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和人员都负有育人的职责。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学生指我院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能力、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积极鼓励我院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聘用我院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管理和指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教育管理科。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制定学院相关政策,审批相关工作文件,全面领导、协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应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组织(勤工助学部)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 学院勤工助学资金主要来源为学院资助专项经费。并鼓励院内外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勤工助学注入资金。
第九条 学院勤工助学资金用于支付院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以及与勤工助学建设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院内用人部门(教研室)负责核算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学生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审核,财务资产处负责发放,勤工助学学生本人签领。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院内各单位根据学校的各部门(教研室)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各教研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辅助岗,各职能处室设立行政辅助岗,各系以及学生工作处设立学生管理辅助岗,除此以外,教室、宿舍、食堂等校园公共区域均可设立相应的勤工助学岗。原则上各教研室、职能处室不超过3人,超过一千人的系不超过3人,低于一千人的系不超过2人,确因工作需要,需要增设岗位或人员,因由各处室、教研室、学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明确实践育人职责。院内各部门(教研室)需由一名指定人员联系学生工作处,开展部门(教研室)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对上岗学生进行教育和指导。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公益性岗位和报酬性岗位。固定岗位指具有固定性的相对稳定的岗位;临时岗位指临时性的,为完成某些突击性工作任务设的岗位。公益性岗位面对全体在校生设岗,报酬性岗位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岗。
第十五条 固定岗位由学院统筹安排;临时岗位需要申请的,需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岗位优先考虑低年级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无特殊技能要求,原则上聘用勤工助学学生超过10人(含)以上的校内各部门(教研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比例应不低于70%,10人以下的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得低于50%。
第十七条 各部门(教研室)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部门(教研室)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校内每个固定岗位的月工作量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八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总工作量支付报酬。
第五章 工作量及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统一从资助专项资金中支付,鼓励各部门(教研室)在承办大型会议、赛事、考试时招募学生志愿者进行服务,或者从承办费用全部或部分支付学生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或按工作量计算;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的,每小时劳动报酬不低于12元。按月计酬的,一个月不超过480元。按工作量计酬,参照按小时计酬的标准,可做适当调节。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某些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但需报院办会核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到岗情况、劳动报酬的计算,由院内用人部门(教研室)负责监督核算,学生工作处具体审核。
第二十三条 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每月核发;临时岗位的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核发。用人部门(教研室)需按要求按时上报学生的考勤,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调整方案,报学院办公会。
第六章 招聘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同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有强烈的责任心;
2.学习努力,积极上进(一学期补考科目不超过两门);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5.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处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优先安排。
有以下情况的同学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在一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2.有不良习气、沉迷网络、诚信问题等行为且经规劝屡教不改者,不予安排。
报名流程:学生工作处发布岗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应先到各系学办报名,由申请人填写《海源学院勤工助学报名登记表》,各系学办审核后向学生工作处推荐,学生工作处根据推荐名单组织学生到各聘用部门进行应聘考核。
招聘原则:
1.坚持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生优先原则。确保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允许可以考虑安排其他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2.坚持限制性原则。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特殊行业的劳动。限制学生参加工作时间无法控制的营销性工作,尤其禁止参加传销活动。
3.坚持业余原则。对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或违反校规及保证书的学生,学生工作处有权调整或中止其勤工助学资格。
4.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因其他疾病不宜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同学不予以安排。
第七章 工作安排及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工作安排:
1.学生工作处统筹安排勤工助学活动,实行每学期轮换制,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内做好下学期的安排,向全院同学公布岗位,做好岗位报名、资格审核、业务培训、人员面试及分配工作(事先报名,学生工作处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制度管理:
1.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要签订保证书,保证工作期间不得有违反校规的情况发生,经教育不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2.参加勤工助学同学接受用人部门和学生工作处的双重管理和考核,如不合格,用人部门可向学生工作处反映,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
3.同学只能在业余时间参加工作,不能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理由迟到、旷课等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否则,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4.在勤工助学工作发生的学生之间或学生与用人部门之间的争议,由学生工作处出面调解。
第八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权利:
(一)申请学院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二)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获得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四)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协议以外的工作要求和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五)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向学生工作处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六)向学生工作处以及用人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部门(教研室)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2.弄虚作假,欺骗用人单位;
3.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4.故意损坏用人单位的财物;
5.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用人单位财物;
6.向用人单位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7.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三)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岗位中需要完成的各项任务。
(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信息。
(五)因违反本条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章 用人部门(教研室)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院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选择、聘用学生。
(二)院内用人部门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可与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
(三)对学生进行岗位培训、管理、考勤统计、教育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用人部门(教研室)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用人部门(教研室)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职责的制定。
(三)用人部门(教研室)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岗前培训。
(四)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五)用人部门(教研室)勤工助学学生履职情况的考核,每月按时上报工作考勤,不得虚报、谎报、克扣学生考勤。
(六)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提高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
第十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部门(教研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经用人部门(教研室)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学校将其登记在案,经批评教育无任何悔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职责和义务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将通报部门(教研室)负责人;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义务的部门(教研室),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其下一学年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未经学院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将依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学院可以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自行废止。
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
2020年6月12日
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学生工作处 2020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