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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院级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2934 发布时间:2020-06-17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6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学院在校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资金来源及等级

院级助学金资金来源于学院资助专项经费。学院设立院级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1500元/年,二等助学金1000元/年。

第三条 评审时间及名额分配

院级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秋季学期,与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同时进行。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参与院级助学金的评选。

院级助学金资助比例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10%(不包含已获得国家助学金人数)。学生工作处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及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人数,将名额分配到各系。学生工作处将根据各系资助工作落实情况适时调整比例。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否决条件:未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年内有处分记录;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院级助学金资助。

第五条  评定程序及发放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学院院级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评审工作。

1.各系成立以总支书记(学办主任)为组长、系学办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工作组,负责认定、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各班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评审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本班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内公示。

3.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如实填写的《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情况调查表》、《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和《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院级助学金申请表》。

4.各班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院级助学金申请名单,公示完成后报系级认定评议小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5.各系认定评议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助学金登记,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评议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评议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各系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统一填写《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院级助学金申请表》,经审核公示无异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

7.学院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并在学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8.学生工作处集中将受资助的学生名单造表送校财务资产处,学院财务资产处按学年一次性直接发放到学生。

第六条 监督与检查

严格执行《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资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院级助学金评定工作接受学院全体师生、学院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学生处对获得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违法犯罪者除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享受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